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正常住宿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坚持以生为本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实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切实将学生宿舍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安排统一在校内住宿。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学校校外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道德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生住宿管理服务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原则。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住宿管理服务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本科生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享有住宿申请权。
(二)按照学校规定使用住宿配套设施设备,享有住宿的相关服务。
(三)在学生宿舍内开展正当、有益且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四)对学生住宿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做出合理、公正的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五)参加校院学生住宿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宿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服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和教育管理。
(三)爱护学生宿舍的相关设施和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按时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学生住宿管理人员,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管理
第七条 全日制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或其他指定方式进行住宿、调宿、退宿申请办理。
第八条 学生住宿实行学校统筹安排、学院二级管理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调配全校学生宿舍资源,再由各二级学院安排到学生。
第九条 学生按指定的房间住宿,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正常入住的同学,不得留宿非本宿舍同学。学生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原走读、休学、出国、交流、入伍等学生返校后需要住宿的,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安排、学生工作处审批、宿管值班室领取钥匙入住的流程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期间,学校因实际工作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整体工作。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学生住宿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请住宿或住宿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视情况对该生宿舍作出相应调整和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出国、入伍、休学、退学等需要退宿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者,宿舍管理人员可责令其立即迁出。
第四章 学生住宿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爱护公共区域的设备、消防设施等,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的生活习惯,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学生宿舍内值日制度健全,窗明地净,床铺整洁,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序,装饰品高雅美观大方。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杂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车辆停放至规定地点,摆放有序。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内及公共部位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不文明图片,学生禁止在宿舍区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起哄、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违章电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做到安全用电、文明用电。发现火情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就寝,不妨碍他人休息,不得未经同意晚归、不归和早出,学生早晨提早出宿舍大门需提前向学院申请报批后到宿管值班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学生宿舍,如需进入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男女生均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宿舍,严禁留宿异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制度可进入宿舍巡查,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检查并反馈学生宿舍内的安全卫生状况。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物。严禁移动、拆装家具或其它设施设备,严禁改变宿舍原有布局。学生宿舍内家具、设备等公共财产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视其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规定且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除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外必须照价赔偿。如出现后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治安管理条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生宿舍寒暑假假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学生寒暑假不得留校住宿与提前返校。
第二十七条 如因考研复习、比赛集训、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等原因确需留校住宿的,按照学生申请、学院(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留校住宿学生必须填写申请表,签订安全协议,服从学校假期住宿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的日常管理遵循“谁留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第三十条 假期学生需进入宿舍取私人物品的,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相关证明,学生本人凭证明和有效证件到宿管值班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相关宿舍安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部门间的工作协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应加强学生工作站的建设,指导学校大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及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织健全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