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法学院尚法讲坛第十四讲在逸夫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应邀担任主讲人,围绕“破产法修改与重整制度司法实践”作专题报告。法学院院长郭兴利主持本次讲座。

图为活动现场
讲座伊始,徐阳光教授指出,破产法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领域,全国破产法论坛参会人数连创新高,破产团队成为律师事务所为数不多仍在扩招的业务方向,反映出社会对破产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高校应加快开设破产法课程,培养学生运用破产法思维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图为讲座现场(记者 王梓涵 摄)
徐阳光教授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将破产制度明确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破产法发展迎来最佳机遇期。他还结合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评估,分析了破产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关键作用。
关于重整制度,徐阳光教授详细阐述了重整与重组的区别,指出重整时机提前是立法的重要追求,但实践中企业往往因顾虑财产接管、程序后果等问题而延迟申请。他特别强调,预重整制度能够有效弥补重整程序“不成功便成仁”的制度缺陷,为困境企业提供更灵活的挽救路径。此外,他还就重整计划批准中的最佳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等核心问题进行了专业解析。报告过程中,徐阳光教授与现场学习人员互动交流,并做了针对性的答疑解惑,现场讨论氛围浓厚。



图为活动现场
最后,徐阳光教授以“从事破产法是具有挑战性、有趣甚至很享受的”寄语在场师生,希望大家在破产法领域找到职业归属与学术乐趣。
郭兴利院长在总结时表示,徐阳光教授的讲座兼具占位高度、理论深度与实践温度,通过大量生动案例抽丝剥茧地呈现了破产重整中的疑难问题,令听众受益匪浅。他代表法学院诚挚邀请徐阳光教授在破产法修改通过之时再聚淮安、再话学术。

图为讲座现场(记者 赵靖杰 摄)
本次讲坛由淮阴师范学院社科处、法学院主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省法学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淮安基地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