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常规管理 >> 正文
淮阴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1:15  来源:淮师新闻网   作者:学工处  审核人:郭兴利  编辑:陈鑫

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淮阴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原则上应由学校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在其家长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申请报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校外住宿。因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临时校外住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外的场所固定长期居住。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学生校外住宿进行严格审核、严格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备案和督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户籍所在地为淮安市区,包括清江浦区、淮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且交通便利的;

(二)因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等(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合学生宿舍集体生活且需家人陪护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学校住宿,由家长到校说明情况,并经学校同意的。

第三章 学生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大学生良好形象。

(二)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课,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校外住宿学生联系方式、住宿地址若有变更或居住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

(三)要详细了解学校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承担由于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人身安全、财产损失、交通安全等全部责任,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校外住宿期间或往返学校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校外住宿手续每学年集中审批,原则上老生为每年六月份,新生为开学报到后一周内。

第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退宿的流程办理。

(一)学生本人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淮阴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一式三份)等,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淮安市区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家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淮安市区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医院证明、校外住宿地址证明(租、借用房协议)、家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验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校外住宿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向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请学生家长和本人共同携带相关材料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当面说明情况、现场签名确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审核确认家长已知晓并同意该申请有关事项。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汇总全校校外住宿学生名单,并报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备案。

(四)原校内住宿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获批后,须到后勤服务集团办理相关退宿手续,并注销学生学校住宿记录,原有住宿床位不再保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把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列入常规工作,定期监督检查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请校外住宿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校外住宿的,所在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责成学生返校居住,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批准校外住宿期满或确有困难需回校住宿,须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空余床位情况适当安排,并根据情况补收住宿费。 

第十二条 如遇突发事件,校外住宿学生要及时报警或自救,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伤害,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